据新华日报报道 28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比特币挖矿机是一种有专业“挖矿”芯片的电脑,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而意图赚取比特币的人,被称作“矿工”。通过比特币挖矿机在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中解算方程式的特解,求得特解的“矿工”就能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去年4月,常某向陈某购买比特币挖矿机,总计支付44万余元。陈某向货主龚某订购比特币挖矿机220台并付清价款。按照约定,龚某将直接发货给常某。但由于陈某与龚某之间尚有其他债务未结清,龚某于是将该笔货款抵扣了之前的债务而拒绝发货。常某遂以龚某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退还货款。
早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就联合多部委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那么比特币挖矿机交易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园区法院审理认为,不同于比特币本身,涉案买卖交易的标的比特币挖矿机系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因此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因为常某和龚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驳回了常某的诉讼。